非法收受财物151万余元 马鞍山一学校副校长获刑3年半


新安晚报 安徽网   被告人沈华桥在担任马鞍山市中加双语学校高中部教学副校长、执行校长、宣城市第十三中学校长期间,利用职务便利,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1.0985万元。4月8日,新安晚报、安徽网、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,4月6日,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,即被告人沈华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。

沈华桥非国家人员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截图

利用职务便利,非法收受财物151.0985万元

判决文书显示,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沈华桥,男,1975年出生,汉族,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,中共党员,案发前系宿州市现代英华学校校长。

一审法院查明,2011年9月至2017年6月,被告人沈华桥在担任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高中部教学副校长、执行校长(兼高中教学副校长)、宣城市第十三中学校长期间,利用其先后负责教育教学、学校全面工作等方面的职务便利,多次非法收受马鞍山市通人书店经营者安某(另案处理)财物共计人民币151.0985万元,并为他人谋取利益。

一审法院另查明,2019年9月21日,被告人沈华桥经中加双语学校人员电话通知到案。2019年10月9日,被告人沈华桥的亲属代其退赃人民币10万元。

一审宣判五年十个月,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

一审法院认为,被告人沈华桥利用职务便利,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1.0985万元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。被告人沈华桥能部分退赃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一审判决被告人沈华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。继续追缴被告人沈华桥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41.0985万元,依法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
宣判后,原审被告人沈华桥不服判决提出上诉。

法院二审改判三年半,处罚金20万元

经查,原审法院根据沈华桥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等,所确定的刑罚并无不当,但鉴于二审期间,出现新的量刑情节,可对一审确定的量刑给予适度调整。

另查明,2021年1月26日,上诉人亲属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缴余下全部犯罪所得人民币141.0985万元,并预缴纳罚金20万元。

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上诉人沈华桥在担任马鞍山市中加双语学校高中部教学副校长、执行校长、宣城市第十三中学校长期间,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征订教辅资料、付款等方面谋取利益,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贿赂人民币151.0985万元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。本案二审期间,上诉人沈华桥委托其亲属退出全部受贿款,并预缴纳了全部罚金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

综上,法院二审判决上诉人沈华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。上诉人沈华桥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1.0985万元,依法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
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
新安晚报 安徽网 记者

编辑:彭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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